文/马进彪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演员潘粤明代言违法保健品广告,被没收违法所得约25.8万元,罚款约25.8万元。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潘粤明以自己的名义和形象为保健食品作推荐和证明的行为,违反《广告法》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构成违法代言广告行为。(成都商报12月25日)

          演员为了变现自己多年积攒的社会知名度而接拍广告并无可厚非,对于演员来说除了拍戏之外,最大的收入来源就是接拍广告,这是他们的一项日常收入,也是他们的饭碗。但一切都应按《广告法》的规定行事,广告法规定不能做的就不应做,当然也不能打擦边球,而潘粤明在此次接拍的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构成了违法代言广告的行为,因此对他的处罚是有法可依的。

        一些演员在接拍广告中为了体现想要的广告效果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这有时是演员自己主观造成的,但有时这也表现在对广告主的屈尊上,因为广告主是出钱的一方,决定权在他们手上,而作为演员希望与广告主保持长久的合作关系,明知违法也不敢说,因此广告主有时也会将自己的意愿强加在演员身上,以获得商业上的最大化效益,但这样做同样也是违法的。

         还有一些广告主,本身的主观意图就是想打擦边球,他们将广告设计成节目的形式,让一些人尤其是一些老年人当成普通节目收看,从而将这样“节目”的内容影响并作用于那些老人。而对于那些老人来说,历史经验使他们无条件地相信那些播出的“节目”,他们认为“节目”就是国家发布的信息,是值得无条件相信的。显然,这样的“节目”都是那些广告主挖空心思设计出来的。

         由此可以看出,违法广告的出现其实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演员,他们负责出力,也负责“顶雷”,另一方面就是广告主,他们负责出钱,也负责给违法广告出谋划策;表面上看是演员在演,而背后却是广告主在导演。因为广告主出钱,所以演员就格外重视他们的意图,而一旦真的出现了问题,受处罚的只会是演员,背后的广告主却平安无事。

        因此,要根治违法广告不仅要处罚演员,同时也要触及广告主即产品厂家的利益,演员与厂家都要处罚,既要使演员感触到法律的力量,也要使产品厂家感受到法治的尊严,唯此才能摘除违法广告的深层病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