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地密码》小说封面


7月7日,北京海淀法院发布案件播报。投资管理公司计划将《藏地密码》拍摄成电影,某出版社与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合约,并按照约定投入500万元。因该影片一直未能如期开机,出版社将投资管理公司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解除投资合约,投资管理公司支付出版社500万元及利息损失。


原告出版社诉称,2012年2月16日,双方签订了《电影投资合约》,合约就协议的投资款项、收益分配等达成合意。后投资管理公司三次签订补充协议修正合同条款。出版社按照约定履行了出资500万元的义务,但是投资管理公司未能即时告知出版社影片进展,原告出版社诉要求解除投资合约并主张返还750万元的投资款及年利率20%的利息损失。


被告投资管理公司辩称,同意解除合约,但双方之间不是投资关系,不同意返还出版社主张的750万元款项。按照行业惯例,电影前期的研发和筹备只有投入不会产生任何收益,而合约中约定研发期的固定收益却未约定风险,所以出版社并非影片的投资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涉案的500万元在《电影投资合约》中的文字表述为投资款而非借款,但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内容的约定与投资性质均不相符,不论是前期的研发资金还是后期约定转化的影片投资金,均无法体现出其具备投资风险的特征。因此双方之间是名为电影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借款本金应为500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